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10

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5—041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公司与原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聘期已到,因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聘请大华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对天健所多年来在审计工作中的勤勉尽职及对本公司工作的支持与帮助表示诚挚的感谢!

二、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介绍

大华所(原“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财政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集团化发展试点事务所。大华所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最早获得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计中介服务机构,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

目前,大华所出资额1200万元,从业人员4000余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者1000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21人;具有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外发达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能够提供国际业务服务的专业人员约100人;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后备人才”14人;先后多人被中国证监会聘任为发审委委员。这些专家在财务会计、审计、税务、公司治理和战略管理咨询、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全面预算管理、企业购并重组、IT审计和国际化业务等方面具有业内领先的水平。

三、聘请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对拟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并于2015年10月27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5年10月30日,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公司将于2015年11月16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