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15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2015/04/09]
  
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5—014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为案件被告
● 涉案的总金额:银行垫付的人民币23445057.6元、美元3541936.34元、欧元955207.25元、律师费140000元及诉讼费用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次重大诉讼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 其他重要说明:除本公告已公告的诉讼外,据中行浙江省分行口头通知,东方浩业同中行浙江省分行间尚有约7000余万元的业务中行浙江省分行也已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发出日,东方浩业尚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材料。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以及后续可能收到的诉讼案件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收到相关法院寄来的诉讼文件,详细情况如下:
起诉方
受理法院
受理文号
案由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97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26号信用证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27号信用证融资纠纷
二、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15)杭下商初字第975号案件
1、原告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称“中行浙江省分行”)
2、被告方: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浩业”)、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日新能源”)
3、诉讼请求:
中行浙江省分行要求判令东方浩业归还承兑汇报本金22982400元、罚息462657.6元(暂计至2015年3月22日)、律师费60000元;要求索日新能源就抵押物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要求东方浩业、索日新能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诉状所列事实与理由基本情况:
据中行浙江省分行诉称,2013年12月26日,中行浙江省分行与东方浩业签订了《授信业务总协议》,同日与索日新能源就前述授信协议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随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中行浙江省分行向东方浩业签发了3张总额人民币为22982400元的承兑汇票。因东方浩业未能按期足额交付承兑汇票票款,故提起诉讼。
(二)(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26号案件
1、原告方:中行浙江省分行
2、被告方:东方浩业、索日新能源
3、诉讼请求:
中行浙江省分行要求判令东方浩业归还垫付的美元本金2189123.19元、欧元本金563860.75元,罚息美元27339.04元、欧元3187.73元(罚息暂计至2015年3月22日)、律师费40000元;要求索日新能源就抵押物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要求东方浩业、索日新能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诉状所列事实与理由基本情况:
据中行浙江省分行诉称,2013年12月26日,中行浙江省分行与东方浩业签订了《授信业务总协议》,同日与索日新能源就前述授信协议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随后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东方浩业提交的10分《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中行浙江省分行为东方浩业开立了总金额为2189123.19美元、563860.75欧元的国际信用证。后中行浙江省分行收到议付行提示付款通知东方浩业缴款时,东方浩业未能履约,故提起诉讼。
(三)(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27号案件
1、原告方:中行浙江省分行
2、被告方:东方浩业、索日新能源
3、诉讼请求:
中行浙江省分行要求判令东方浩业归还垫付的美元本金1312590.6元、欧元本金385000元,罚息美元12883.51元、欧元3158.77元(罚息暂计至2015年3月23日)、律师费40000元;要求索日新能源就抵押物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要求东方浩业、索日新能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诉状所列事实与理由基本情况:
据中行浙江省分行诉称,2013年12月26日,中行浙江省分行与东方浩业签订了《授信业务总协议》,同日与索日新能源就前述授信协议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随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依照东方浩业提交的进口押汇申请书,中行浙江省分行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合计金额1312590.6美元、385000欧元。2015年3月23日,中行浙江省分行根据合同约定向东方浩业、索日新能源发出《宣布押汇提前到期函》。因东方浩业未能还款,故提起诉讼。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均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正在积极准备应诉,鉴于以上重大诉讼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除上述已公告的诉讼外,据中行浙江省分行口头通知,东方浩业同中行浙江省分行间尚有约7000余万元的业务中行浙江省分行也已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发出日,东方浩业尚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材料。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以及后续可能收到的诉讼案件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2015)杭下商初字第975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
2、(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26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
3、(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27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