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15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3/12/19]
  
证券代码:600120              股票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3—028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事项提示
● 被担保人为公司参股公司暨公司关联方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株式会社ニューエナジーインベストメント(NEW ENERGY INVESTMENT [JAPAN] COMPANY LIMITED)。
● 本次担保金额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5亿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被担保人无其他担保。
●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之日(不含此次担保),公司无对外担保,对下属子公司向银行提供的额度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9,800万元,占公司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62%。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一、关联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为参股公司暨关联方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投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株式会社ニューエナジーインベストメント(NEW ENERGY INVESTMENT [JAPAN]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新能源日本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合计提供最高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新能源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将按照其各自出资比例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担保。
因新能源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我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贸”),因此新能源投资公司、新能源日本子公司为我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简介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新能源投资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由我公司同关联方等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我公司出资7000万元,占35%股权;我司控股股东浙江国贸出资2000万元,占10%股权;关联方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兴”)出资8000万元,占40%股权;第三方上海航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航明”)出资3000万元,占15%股权。新能源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为: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光伏材料、组建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截至2013年11月,新能源投资公司资产总额643,358,199.80元,负债总额433,266,552.42元,营业收入2,499,409.29元,营业外收入19,820,000.00元,净利润17,543,485.36元。
2)被担保人新能源日本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1日,注册资本为8900万日元,为新能源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运维,出售及相应设备的采购销售。
因新能源日本子公司系新能源投资公司专门为日本项目所设立,公司成立不久,暂无详细财务数据。
2、关联关系结构图

浙江国贸
 

 

    45.16%                     56.83%

上海航明
浙江东方
浙江国兴
                  

 

     35%        10%      40%              15%

新能源投资公司
 

 

               100%

新能源日本子公司
 

 

三、本次担保的情况
经新能源投资公司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相关金融机构已初步同意给予其及其全资子公司总额度为3亿元的贷款,但需要新能源投资公司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提供担保。为缓解新能源投资公司的资金需求,确保其已开工项目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对新能源投资公司35%的出资比例为其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最高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新能源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将按照其各自出资比例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担保。
四、关联担保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已于2013年12月18日经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林平先生回避表决。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的相关制度,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将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在关联担保事项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之前,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事前审核意见,同意将《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召开审议议案时,独立董事对该关联担保议案进行了表决,均表示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此次担保有利于缓解新能源投资公司项目资金需求,同时新能源投资公司各股东方也将严格按照其股权比例各自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此次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之日(不含此次担保),公司无对外担保,对下属子公司向银行提供的额度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9,800万元,占公司201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62%。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