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14.04.22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14-017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公司1808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康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数228,353,122股,占总股本的45.1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做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逐项审议了提交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28,353,122股,其中同意票228,353,12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28,353,122股,其中同意票228,353,12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28,353,122股,其中同意票228,353,12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28,353,122股,其中同意票228,353,12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公司2013年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3年末总股本505,473,454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3.6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81,970,443.44元,剩余未分配的利润1,327,403,174.20元滚存至2014年。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向其支付2013年度报酬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28,353,122股,其中同意票228,353,12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公司董事长薪酬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28,353,122股,其中同意票228,353,12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额度担保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28,353,122股,其中同意票228,353,12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股东会同意公司为下属5家子公司向银行提供总额度为138,800万元的额度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人名称被担保人名称提供的担保额度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浙江东方和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30,000
宁波国鑫再生金属有限公司5000
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23,800
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50,000
授权公司董事长对上述5家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增加一定额度10,000
合  计138,800

1)上述公司拟提供的额度担保的有效使用期限均为一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公司为东方浩业提供担保的银行安排如下:

银行名称担保额度(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13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3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350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3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1300
合计23800

上表中,东方浩业如因业务需要需调整合作银行或调整现有银行间的额度分配,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其余各子公司的担保安排,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各子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具体确定各子公司额度担保的合作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
2)公司对浙江东方浩业提供的额度担保,仍将依照先例采取每项担保事项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签订生效。
3)上述被担保公司中如有银行提供的无担保授信额度,也采取每项担保事项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签订生效。
4)为保证业务的灵活性,拟授权公司董事长对前述5家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上述额度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额度,但额度的总权限范围为人民币1亿元,所增加额度的合作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也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具体确定。
8、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宁波狮丹努集团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28,353,122股,其中同意票228,353,12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股东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狮丹努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为其下属公司向银行提供合计美元1100万、人民币78500万的额度担保。
9、2013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为228,353,122股,其中同意票228,353,122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谢瑾律师、秦泠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2日